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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10條

前條規定之保證之保證荷重試驗,應以吊升重物或以彈簧液壓或其他類似裝置施行之。
但新安裝之貨物裝卸設備第一次試驗時,應以限吊升重物之試驗方法之。
以吊升重物之方法試驗者,重物吊起後,吊桿或吊臂應分別向兩方面轉動至最遠位置。
以彈簧液壓或其他類似裝置試驗者,吊桿或吊臂應先轉至任一方向之最遠位置試驗後,再轉至另一方向之最遠位置試驗之。
其他中間位置,則係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檢驗人員視實際情況指定施行之。
在任一位置試驗時,其試驗裝置指示器應於規定之保證荷重下,至少保持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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