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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4條

收話機之性能與裝置應依下列規定:一、靈敏度應在輸入信號低至二微伏時可產生二十分貝之信號噪音比。
二、各接收頻率均應預先調整完妥,配合發話機頻率同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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