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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68條

收話機之性能、裝置應依下列規定:一、船舶僅裝有無線電話設備者,除能接收二一八二千赫J3E及H3E發射外,並能接收配合發話機作單工或雙工操作各種頻率之J3E類發射。
各接收頻率須先調整完妥,配合發話機之頻率更換同時變更。
此外,尚應能接收有關氣象報告或航行安全之頻率,如不能接收,則應另備一收音機接收此等頻率。
二、在輸入訊號低至五十微伏時,應仍有足夠之靈敏度在揚聲器中產生清晰之音頻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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