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條船舶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千六百者,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配備下列航政儀器設備:一、電羅經。二、雷達。三、航速與航程指示儀。四、舵用指示器。五、螺槳迴轉率指示器。六、裝有可變螺距之螺槳或側推螺槳者,螺距及操作型式指示器。七、回音測深儀,但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前建造之船舶得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