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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45條

船舶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千六百者,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配備下列航政儀器設備:一、電羅經。
二、雷達。
三、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四、舵用指示器。
五、螺槳迴轉率指示器。
六、裝有可變螺距之螺槳或側推螺槳者,螺距及操作型式指示器。
七、回音測深儀,但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前建造之船舶得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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