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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14條

非油輪貨艙之構造,用以載運總容量超過二百立方公尺之散裝油類者,應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但載運油類之總容量未滿一千立方公尺者,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具有適當之裝備可將油類留存船上,隨後再排入收受設備內者,得免裝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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