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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01條

經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後之流出物,應能符合下列規定:一、糞便性大腸桿菌群標準:在試驗時期中取流出物試樣,並計算糞便性大腸桿菌之密度,其數量不應超過每一百毫升二百五十個菌落數。
該數量係由慮模法分析。
二、懸浮固體標準: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定之測重法分析之結果不應超過下列規定:(一)出流水試樣在陸上試驗期中採取者,其所含懸浮固體總量每公升不應超過五十毫克。
(二)出流水試樣在船上試驗期中採取者,其所含懸浮固體總量,以沖洗用水計每公升不應超過一百毫克。
(三)生化需氧量標準:在試驗期中取流出物試樣,其生化需氧量標準每公升不應超過五十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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