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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6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之船速指示設施,其船速信號應由該設施以轉發信號方法獲得。
該資料應為能由計算機系統接收並迅速使用之形式。
該速度資料之使用,得依船上裝置速度量計設備之型式,為對陸地之速度或對水面之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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