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條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之船速指示設施,其船速信號應由該設施以轉發信號方法獲得。該資料應為能由計算機系統接收並迅速使用之形式。該速度資料之使用,得依船上裝置速度量計設備之型式,為對陸地之速度或對水面之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