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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6條

低或中能量油水分離設備之構造性能,應依左列規定:一、結構應堅牢,適於船上使用,當其在正當操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傾側角度不超過二二五度時仍能有效操作。
二、經認可之效能不應因船舶正常之移動及振動而受影響。
其電動之警報與控制裝置,應經試驗證明至少能在左列振動狀況下連續操作:(一)由二赫至一三.二赫,振幅為正負一公釐。
(二)由一三.二赫至八○赫,加速振幅為重力加速度之正負○.七。
三、應可自動操作,緊急時能由人工控制。
四、裝用於具有可燃氣體之空間內者,其設計應符合該空間有關安全之規定。
裝置於危險區域內之運轉部分,其設計應能避免靜電之形成。
五、經由該設備排洩至舷外流出物之含油量,分離設備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一○○;過濾設備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一五,該過濾設備並應有含油量超過規定之警報裝置。
六、帶動操作之設計應儘可能減少照顧。
裝用於機艙部者,其帶動操作不應需要對各閥及其他設備作任何調整。
裝用於無人值守之艙內者,至少應能在正常情況下操作二十四小時不必照顧。
七、所有操作部分及有損壞或故障之虞者,應易於接近以利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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