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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4條

本編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油:指各種形式之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潤滑油、油泥、污油及含油混合物。
二、原油:指產自地下之任何天然液體碳氫混合物,包括經處理適於運輸或已移除、添加分餾物之原油。
三、燃料油:指船舶所載供其主機及輔機燃料用之任何油類。
四、含油混合物:指含有油類成份之混合物。
五、污水:指自廁所、盥洗室、醫療處所、藥劑室等之盥洗用具或排水管,或自裝載有動物艙間所排洩之污水或與污水相混之廢水。
六、垃圾:指船舶在正常操作中經常或定時處理之鮮魚以外之食物、殘湯、剩羹及船舶作業所生之廢棄物。
但不包括油、有毒物質及污水。
七、排洩:指由船上排放、洩漏、傾倒含油之水、污水、壓艙水、垃圾或有毒物質等入海。
八、重大改裝:指船舶作左列任一項改裝:(一)實質改變船舶之尺寸或裝載能量。
(二)變更船型。
(三)經航政機關認為改裝之目的,實質上在延長船舶之使用年限。
(四)其改裝之方式使船舶改變,致本編對船舶之有關規定不能適用。
但油輪載重在二萬噸以上者,為隔離壓載艙、清潔壓艙水專用艙及原油洗艙而進行改裝時,不應認係重大改裝。
九、原油輪:指從事載運原油之油輪。
十、混載船:指其設計為交替載運散裝油類或散裝固體貨物之船舶。
十一、清潔壓艙水:亦稱到港壓艙水,指艙櫃中之壓艙水,該艙櫃自前次載運油類後已予清洗排洩。
該壓艙水在晴朗之日自靜止之船舶洩入平靜清明之水中時,不致在水面或鄰接之海岸線上造成可見之油跡或有油泥、浮膠狀物集結於水面下或相鄰之海岸線上;或經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排洩時,其流出物之含油量不超過百萬分之十五者。
十二、隔離壓艙水:指艙櫃中之壓艙水,該艙櫃與貨油、燃料油輸送系統完全隔離,僅供裝載壓艙水或不屬於油類或有害物質之船貨者。
十三、離港壓艙水:指不屬於清潔壓艙水之其他壓艙水。
十四、油水分離設備:指低或中能量之分離器、過濾器或兩者之合併裝置。
適用於分離含油水及自燃料油艙所泵出含油壓艙水中之油與水。
含油之水流經該設備後,其流出物之含油量不超過百萬分之一百者謂之分離設備;不超過百萬分之十五者謂之濾油設備。
十五、載重:指船舶在比重為一點零二五之水中時,由相當於勘劃夏期乾舷之載重水線上量得之排水量與船舶之輕載排水量之差,其單位以公噸計。
十六、輕載:指船舶未裝載貨物、燃油、潤滑油、壓艙水、各艙內之淡水及鍋爐用水、消耗品、旅客與船員及其所有物時之排水量,其單位為公噸。
十七、滯留時間:指以混合液體每分鐘流經油水分離設備之立方公尺數除該油水分離設備之立方公尺體積所得之商,其單位為分鐘。
十八、壓艙水:指為控制船舶橫傾、縱傾、吃水、穩性或應力而加裝於船舶上之水及其所含之懸浮物質。
十九、壓艙水管理:指單獨或聯合使用機械、物理、化學或生物之處理方法,以達到清除、無害處置避免自壓載艙吸入或排放壓艙水和沉積物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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