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居艙照明,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裝設有電燈,其照明度通常不得低於左表規定:┌─────────────────────┬──────┐│艙室名稱或作業性質│以作業面為準│││之標準照明度│││(單位:每平│││方公尺流明數│││)│├─────────────────────┼──────┤│閱讀、醫療、烹飪或船長辦公桌│二○○│├─────────────────────┼──────┤│康樂室、客廳、餐廳、醫療室、廚房、船長或無│一○○││線電室││├─────────────────────┼──────┤│船員辦公桌、各床床頭、盥洗室及浴室鏡前│一○○│├─────────────────────┼──────┤│船員室、醫療室、配膳室、浴廁及其進口│五○│├─────────────────────┼──────┤│內部走廊、通道或庫房│二○│└─────────────────────┴──────┘二、逃生通道照明用燈除正常電源外,應具緊急電源或其他緊急照明設備。
三、臥室或餐廳應能利用天然光線照明。
但客船不在此限。
四、床舖頭端應各裝設電燈一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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