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條起居艙及工作處所之空調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除經常航行溫帶地區無需空調之船舶外,應為船員起居艙室、獨立之無線電室及控制站,配備空調設備。二、空調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為免發生火災或危及人員或使人員感覺不便,應具有適當大小、裝置及防護措施。三、不污染艙室內空氣。四、通風情況正常時,最低能保持溫度於攝氏二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