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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2條

手動火警警報器應具耐久性,不致因船體之振動或擺動及潮濕等影響其效能。
並易於迅速發出音響信號,其操縱位置之高度應距甲板一.二公尺至一.五公尺。
其操縱部分應加紅色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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