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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8條

安全燈應為手提式,能自高一.五公尺之處連續三次落於地板上,不致變形失效。
電力式者,其供應電力之電池應至少能燃點三小時以上。
非電力式者,應能於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空氣中點燃或熄滅而無漏火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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