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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4條

用於操縱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之電氣裝備,其動力電源不應少於兩處,其中之一應為由專用饋電線供電之應急電源,饋電線應接至位於控制站內為探火系統用之轉電開關。
其佈置除為抵達裝置探火設施之空間及抵達適當配電板所必需者外,應避開廚房、機艙及其他易有火災危險之圍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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