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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9條

自動噴水系統之噴頭,應依左列規定:一、應能抵抗海洋空氣之腐蝕。
二、位於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之噴頭,應於攝氏六八度至七九度之溫度範圍內自動噴水。
裝於高溫處所者,其作用溫度得增加至不超過最高甲板頂端溫度再加攝氏三○度。
三、應位於被防護空間之頂上位置,並以適當型式佈置之,以保持在該等噴頭所防護之面積上,平均使用率不低於每分鐘每平方公尺五公升之水量。
四、自動噴水系統之每一段應備有經認可之備用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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