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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1條

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之管系及噴嘴,應依左列規定:一、噴嘴之數量及安裝位置,應確保其防護之艙間為有效之噴灑,並能迅速撲滅該區域內燃燒之燃油。
船、艙櫃頂、燃油易於流佈之處,及機艙或鍋爐艙內其他易肇火災處所之上面,均應裝設有噴嘴。
二、噴水系統得劃分為若干區,各區支管及控制閥應裝置於防護區域外易於接近之處所,其通路不致因火災而立即阻隔。
三、噴嘴應以青銅不鏽鋼或經核定內外側防鏽處理之金屬材料為之,其前端內徑應在八公釐以上,噴水角度應在一二○度以下,並應能在防護之空間內,對一平方公尺之平面每分鐘均勻噴水達五公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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