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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1條

岸上接頭應採國際標準,其規格如下:一、外徑:一百七十八毫米。
二、內徑:六十四毫米。
三、螺釘孔節距直徑:一百三十二毫米。
四、螺釘孔槽:直徑十九毫米,沿徑向切開孔槽四個,以相等距離設於凸緣圓周上。
五、凸緣厚度:至少十四點五毫米。
六、螺釘:四個,每個直徑為十六毫米,長五十毫米。
七、凸緣面:平面。
八、材料:每平方公分能受十點五公斤壓力之任何材料。
九、襯片:每平方公分能受十點五公斤壓力者。
前項岸上接頭凸緣之一面應為平面,另一面應固定裝置能配合船舶消防栓及軟管之接頭。
岸上接頭應連同一個襯片,四個螺釘及八個墊圈,一併置備於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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