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條供載運客貨之小船,應勘劃最高吃水尺度,標明於船身舯部兩舷外板上。但因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特殊,未能勘劃,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小船經勘劃有最高吃水尺度者,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