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