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93條

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制站內梯道與昇降梯箱艙之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所有梯道之骨架應以鋼材構成。
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得准使用其他同等材料。
二、僅貫穿一層甲板之梯道,至少應在一層艙以B-0級隔艙及自閉門保護。
僅貫穿一層A級之昇降機,應在兩層艙以A-0級隔艙與鋼門圍蔽。
貫穿甲板超過一層之梯道及昇降機箱艙,在所有各層艙至少應以A-0級隔艙圍蔽並以自閉門保護。
三、船上住宿之人數在十二人以下,其梯道貫穿甲板超過一層,由各層起居艙至少有兩種直接通至露天甲板之逃生路線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將前款規定之A-0級隔艙寬減為B-0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