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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90條

每一A類機艙空間之逃生方法應有二種,並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一、二組儘可能遠離之鋼梯,各導向該空間上部遠離之門,經該門通至露天甲板。
該梯之一通常應自該空間底部迄該空間外之安全地點,具有連續之防火掩蔽。
該空間應裝設具相同抗火完整性之自閉式防火門。
梯子之固牢方式應使熱源不致由未經防火絕熱之固牢點傳入空間。
受保護圍蔽空間面積至少八百平方毫米,並有緊急照明。
二、其一為鋼梯導向該空間上部之門,經該門通至露天甲板。
另一為在該空間底部與該梯遠離,能自兩側操縱之一扇鋼門,由該門備有自該空間底部通至露天甲板之安全逃生路線。
三、總噸位未滿一千之船舶,該空間上部之尺度及配置,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前項之逃生方法得准免去一種;且免符合第一款之圍蔽式防火絕熱規定。
舵機空間設有應急操舵位置時,應備有第二種逃生方法。
但通道直接至露天甲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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