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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84條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之艙壁,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所有規定為B級隔艙之艙壁,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並至船殼板或其他界板。
但在艙壁之兩側裝有連續B級天花板或內襯板者,該艙壁得止於連續天花板或內襯板。
二、方法IC-本章未規定為A級或B級隔艙之所有艙壁,至少應為C級隔艙。
三、方法IIC-本章未規定為A級或B級隔艙之艙壁,其構造並不作限制。
但依附表五規定為C級隔艙者除外。
四、方法IIIC-本章未規定為A級或B級隔艙之艙壁,其構造並不作限制。
但由連續A級或B級隔艙圍蔽之起居艙空間,其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及依附表五規定為C級隔艙者除外。
屬公用空間時,本款規定之面積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考慮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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