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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76條

起居艙、服務空間及其他在正常情況下供旅客或船員使用之空間,至少應具有兩種儘可能遠離之逃生方法,其中之一係不依賴水密門。
窗、舷窗及艙口等如具有充分之大小,並可直接通至敝露甲板,得認係逃生方法之另一種。
如該等空間之長度未滿三、七公尺,在左列任一情況下得准僅有一種垂直之逃生方法:一、該空間並無廚房之爐灶、加熱器等引燃之來源,該垂直之逃生方法並遠離裝有引擎或燃油艙櫃之空間。
二、該空間裝置兩種逃生方法,在實質上並不能增進船舶或在船上人員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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