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用於壓力潤滑系統之潤滑油料,其儲存、分配及使用之佈置,應能確保船舶及船上人員之安全。在A類機艙空間至少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規定。但潤滑油系統內之窺流玻璃,如經試驗證明具有適當之耐火程度者,得准使用之。其他機艙空間如屬可能亦應儘可能符合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