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船舶燃料油之使用,應受下列限制:一、除本條另有明文規定外,燃油之閃點低於攝氏六十度者,不得使用。二、應急發電機之燃油,其閃點不低於攝氏四十三度者,得准使用。三、一般用燃油,其閃點低於攝氏六十度但不低於攝氏四十三度。四、貨船所用之燃油閃點如低於以上規定,其燃油不儲存於機艙空間,且其燃油裝置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得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