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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裝用電散熱器者,應予固置,其構造應能使火災之危險減至最低程度。
該散熱器如其裸露部分之熱度能使衣物、帷簾、或其他類似材料灼焦燃著者,不得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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