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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當A級隔艙被貫穿時,應依程序測試。
如為通風導管,應適用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
但導管貫穿件為厚度三毫米以上之鋼材或同等材料所構成,長度在九百毫米以上,兩側之長度平均為四百五十毫米者,得免予測試。
本貫穿件應使用隔艙同等規格之防火絕熱材。
當B級隔艙被貫穿時,應確保其裝配不致損及耐火性能,且應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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