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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船殼、上層建築、各結構艙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
結構之任何部分為鋁合金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鋁合金所構成之A級或B級隔艙,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其結構係不承受負載外,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在任何時刻不應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二、鋁合金所構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筏置放、下水與登載區域及A級與B級隔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支持救生艇筏區域及A級隔艙之構件,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應在一小時之末不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二)支持B級隔艙之構件,應在三十分鐘之末不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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