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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船舶,自同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效日起,應具備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具備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
前項以外船舶之安全管理機構,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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