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船長在安全管理制度上之職責如下:一、執行並要求海員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並予以查證。二、以簡明方式發布命令及指示。三、定期檢討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提交安全管理機構。四、緊急應變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