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安全管理機構應指派管理階層及具航運經驗之岸上指定人員,其權責如下:一、對船岸施行安全管理制度之監控。二、確保船上取得適當之財力、物力及人力等岸上支援。三、與最高管理階層直接協調溝通。前項所稱航運經驗,指符合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一、二等船副以上之海勤資歷至少三年。二、二等管輪以上之海勤資歷至少三年。三、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工作或驗船工作資歷至少三年。四、航運公司工作資歷至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