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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包皮上所標記內裝危險品之淨重量或淨容量,應不包括包皮、容器或其他併同包裝在內之物品。
危險品之計量單位以公制為準。
但習慣上適用其他計量單位者,得並列之。
輸出之危險品,於公制下亦得附註輸往地通用之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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