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條車輛渡船除搭載車輛駕駛人及隨車作業人員外,如搭載超過一二人之乘客者,其船上及車上所載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第四十六條所規定允許裝載之總重量,並不得裝載有左列危險品之槽櫃車:一、液氧。二、液氨。三、鹽酸。四、硫酸。五、醇。六、乙酸乙烯。七、閃點高於零下七度之石油蒸餾物。八、甲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