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1條

前條規定之槽櫃,其自動呼吸開關或安全閥之調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點二公斤者,其限制壓力應在所載運易燃液體於攝氏四十五度時之蒸氣壓力以上。
但載運二硫化碳者,其限制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
前項槽櫃各部用材,除防波板外,應以厚八毫米以上之鋼板構成。
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