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前條計算船舶淨噸位用之模吃水應為下列吃水之一:一、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該公約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水,但不得適用夏期木材載重線吃水。二、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或其他國際協定之客船,依該規定所勘劃之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吃水。三、不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航政機關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水。四、未經勘劃載重線之船舶,其吃水已符合航政機關規定之限制者,為其最大許可吃水。五、其他船舶為舯部模深百分之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