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上層建築,其體積之量計方法,應依其長度自上層建築之後端起,按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C1,其積之總和再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