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在船體以外之附屬物,其在各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依其在各分長點之深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深點,並自其深度之下端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深點。再求各分深點上該附屬物之寬度,除兩端之寬度乘以一外,分深點為奇數之寬度應乘以二,分深點為偶數之寬度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深點間距之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