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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丈量應以公尺為單位。
有關之長、寬、深及高度應計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計算時以三位小數為準;所得噸位數以兩位小數為限;各尾數均以四捨五入取之。
但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所得噸位數應為整數,尾數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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