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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辦事處者,應依下列規定:一、於核准設立三十日內,應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二、不得在本公司代表人之外另置代表人。
三、不得對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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