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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份有限公司者為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附件二)。
外國籍船務代理業經許可籌設分公司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船務代理業許可證: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公司主管機關認許文件及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附件二)。
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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