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經營船務代理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附件一)。二、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附件二)。三、已成立公司增加船務代理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四、營業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