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十三、附件十四)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一、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二、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三、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四、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