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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十三、附件十四)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一、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
二、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
三、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
四、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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