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申辦代理業務登記時,應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者,應檢送客票樣本及旅客人身傷害保險證明文件或載貨證券樣本,其客票或載貨證券,應於明顯處載明委託人名稱全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