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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船員適任證書字跡或照片污損模糊無法辨識或遺失者,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
前項補發之適任證書效期至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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