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一等航行員指在下列船舶服務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一、在總噸位三千以上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二、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直航之船舶。三、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