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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船員申請核(換)發適任證書檢附之各項文件均應在效期內,另下列文件可自航政機關之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查悉者,得免檢附;無法查悉者,應檢附正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一、船員服務手冊。
二、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三、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
四、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或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合格證明。
五、海勤資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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