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船員申請核(換)發適任證書檢附之各項文件均應在效期內,另下列文件可自航政機關之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查悉者,得免檢附;無法查悉者,應檢附正本,正本繳驗後發還。一、船員服務手冊。二、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三、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四、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或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合格證明。五、海勤資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