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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船員參加各職級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於報到參訓後因自身事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當梯次訓練及評估者,其後再參加同類別之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之費用,由該參訓人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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