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養成訓練及補強訓練所需經費,應由參訓學員或雇用人以自費方式參加。
專業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基於自身或業務需要,自費參加訓練。
但外國人應自費參加訓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