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養成訓練及補強訓練所需經費,應由參訓學員或雇用人以自費方式參加。專業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基於自身或業務需要,自費參加訓練。但外國人應自費參加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