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