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船員不得利用船舶私運貨物,如私運之貨物為違禁品或有致船舶、人員或貨載受害之虞者,船長或雇用人得將貨物投棄。船員攜帶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上船,船長或雇用人有權處置或投棄。前二項處置或投棄,應選擇對海域污染最少之方式及地點為之。